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课程重新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教与学的协调发展,根据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及本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修读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应重新学习;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可重新学习该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学生对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三条 申请重新学习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段内完成选课。未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完成选课者,不得参加课程重新学习和课程考试。
第四条 如因专业培养方案变更导致学生无法重新学习相同课程,学生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选择相近课程进行学习,取得学分可以认证为原课程学分。
第五条 重新学习的学生可根据自己已经掌握的课程内容或与已选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允许学生征得重新学习课程的任课教师同意后,申请部分教学内容免听。学生免听申请应在开课前或第一次上课时向任课教师提出,如任课教师认为学生不可免听,学生又无法按教学规定的时间参加课堂教学,学生应立即办理退课申请。
第六条 凡经任课教师批准部分课程免听者,需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除课堂教学以外的其他教学活动。学生没有完成任课教师要求的,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七条 重新学习课程由开课单位负责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八条 重新学习课程不安排重新学习班,需重新学习学生应选择常规教学班跟班学习。
第九条 重新学习课程期末考试如与其他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冲突,则其他课程期末考试予以办理缓考。
第十条 重新学习课程成绩记载时需注明“重学”字样。
第十一条 学生首次学习课程考核不合格且首次重新学习该课程,可免缴重新学习学费,除此之外,重新学习课程均应按课程重新学习学费相关规定缴纳重新学习学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课程重新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10〕32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