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应持云南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三条 招生就业处和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试档案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复查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同意,报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向招生就业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期满前,应向招生就业处申请重新入学,经审查合格的,可按照当年新生报到注册办法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初,学生须先缴纳学费,凭缴费收据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未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须经学院批准,方为有效。学生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以上(含2周)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九条 学生注册后,方可取得该学年在校学习的学籍,所选各门课程及各类教育教学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十条 学制、学习年限。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动物医学专业为5年),专科升本科基本学制为2年。
1.本科各专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普通本科专业的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7年;基本学制为5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4—8年。专科升本科学习年限为2—3年。学习年限包含休学、联合培养保留学籍时间。
2.凡按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提前学完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未办理延期毕业者,如毕业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将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3.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均应按原所在年级、所在专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选课,毕业时按该培养方案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学分。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按学分选课、按学分审核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的原则进行教学管理。学生毕业除了需要达到各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外,还需要达到各课程模块相应的学分要求。四年制本科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为145—155学分,五年制原则上为180—190学分。各专业要求的具体学分数以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每位学生应在第二课堂教育平台中获得12个课外修读学分(含2个创新实践学分)方可毕业,该项不计入总学分。
2.学年标准学分是各专业设计教学进程以及学生掌握学习进度、评先评优、退学处理的基本依据。以标准学制总学分为150分计,各本科专业学年标准学分为37.5学分,学生每学年修读的学分可在学年标准学分的±30之间浮动,即26—50学分,各专业可根据毕业学分要求作适当调整。
3.课堂理论教学16学时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32学时计1学分;实验教学集中进行的每周计2学分,分期进行的16学时计1学分;实习及社会实践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学分,分期进行的32学时计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课程学时应为8的倍数。实行课外学习制度,1学分的课程原则上应包括16学时的课堂教学和16学时的课外学习。
4.全日制本科生应按照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修读相应的课程。
5.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6.学生在其他学校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录取到我校学习的,其在校期间已获得学分的课程,由教务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课程。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选修的课程。具体要求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四章 选课、免听与免修
第十三条 选课。
1.所有课程均实行教师挂牌教学,以供学生自由选择任课教师。课程选课人数达到15人方能开课。
2.学生根据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预告,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3.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选课。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学期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首先选修先行课,再选修后续课。所选修的课程有冲突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
4.每学期学生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云南农业大学教务管理系统选修下学期要修读的课程。
5.学生按规定手续选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并参加考试。未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成绩不予登录。
第十四条 免听。
1.学生因赴国(境)外学习而无法修读的课程,可申请免听,但不免考;自学能力强、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按时完成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及课外学习任务后可以直接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免听课程应当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学院负责人批准。
2.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验课、军事理论与技能训练、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
3.重新学习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重新学习课程的时间冲突部分。
第十五条 免修。
1.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托福考试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雅思考试成绩6分以上(含6分)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2.获得国家级、省级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国家级、省级技能等级证书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原件),经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属学院及系(教研室)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可免修与获得证书相关的课程。如提前获得国家级、省级计算机一级考试合格证书者或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
3.学生为提高学分绩点重新学习已通过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4.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5.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入学或者复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军事理论与技能训练,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一切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所授课程特点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并及时做好旷课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等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一律不得事后补假。因病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须有医院证明,因事、因公请假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2.请假批准权限:3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两周以内,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审批。两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1个月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视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1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学术诚信。在课程学习、研究成果发表、学位论文以及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等方面有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必须重新学习。情节特别严重,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或在校学习期间又再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作弊及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代写或买卖论文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抄袭、篡改、伪造学位论文或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代写或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的认定、处理程序依照《云南农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逾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有效期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有效期为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12个月。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经教务处报学校同意后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必修课和已选定的选修课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合格者不取得学分。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历次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毕业生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成绩评定。
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的比例、平时成绩的评价依据等内容由任课教师确定,并于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公布。课程最终成绩以学生综合成绩(含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等)进行评定。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课程作业(如阅读、报告、论文、实验、测验等)、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前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同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事后补办无效(不可克服的特殊原因除外)。申请缓考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课,需重新学习缓考课程,可免缴重新学习学费。
第三十二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的课程知识能力,并能够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绩点评估方法。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 绩 | 成绩等级 | 绩点 | |||
优秀 | 90~100 | A | 4.0 | ||
85~89.9 | A- | 3.7 | |||
良好 | 82~84.9 | B+ | 3.3 | ||
78~81.9 | B | 3.0 | |||
75~77.9 | B- | 2.7 | |||
中等 | 72~74.9 | C+ | 2.3 | ||
68~71.9 | C | 2.0 | |||
66~67.9 | C- | 1.7 | |||
及格 (合格) | 64~65.9 | D | 1.5 | ||
60~63.9 | D- | 1.0 | |||
不及格 | <60 | E | 0 |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 |
通识选修课及两级计分制课程不计算学分绩点。
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课程总学分是指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仍未通过的课程的学分总数,是学籍处理的主要依据,与同一门课程的重新学习次数无关。不计算学分绩点的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入不合格课程总学分。其计算公式为:
不合格课程总学分=∑(不合格课程学分)
第三十四条 成绩记载。
1.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某门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60分记为及格(合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通过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2.因未完成作业和不参加实验、实习或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
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等原因而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课程
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取消”字样。
3.缺考的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缺考”字样;
4.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记),并分别注明“违纪”或“作弊”。
5.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班主任、校医院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体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可安排选修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6.因病或残疾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并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班主任、校医院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体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可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要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成绩查询。
课程成绩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公布,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直接通报考试成绩。学生可在考试结束1周后上网查询课程成绩。学生对公布的课程考试成绩如有疑问,应在开学1周内或成绩发布1周内提出成绩查询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教学办组织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在2天内进行查询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公布的课程考试成绩,在1周内未提出书面查询申请,视为承认考试成绩,学校或学院不再受理查询申请。
第三十六条 在三年级第一学期,提前修完本专业所有的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未完成的学分数不超过5个学分,所学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未受过任何处分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后,可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七章 重新学习与辅修
第三十七条 取消补考,实行重新学习制度。学生修读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须重新学习;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可重新学习该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学生对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课程重学不安排专门的重学班,应选择常规教学班跟班学习。学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首次重新学习该课程,可免缴重新学习学费,除此之外,重新学习课程均应按学分缴纳重新学习学费。
第三十八条 在第四学期初,学生所学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未受过任何处分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可辅修另一专业。辅修专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云南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进校后按照专业大类培养,第一学期结束部分学生可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和学习表现重新确专业大类;一年级结束学生可在专业大类内分流自主选择专业;二年级和三年级结束学生还各有一次在相近学科内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达不到重新选择专业条件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招生录取专业内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转入专业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由专科升入本科者;
2.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艺术、体育类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及高水平运动员;
5.已有转学经历的;
6.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2.专科升入本科者;
3.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录取年份录取成绩者;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6.应予退学者;
7.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同意后可以转入。
2.学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条件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学须在学期或学年结束前提出申请,并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办完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转学、转专业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承认学生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转专业以前取得的学分、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新学习。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具体标准由转入专业确定。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六条 休学。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或创业需连续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上课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休学:
1.因病(如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心理疾病或其他疾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复查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2.因创业须中途停学的;
3.因个人原因需要出国出境学习必须休学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如因结婚生子、家庭原因、不适应课程学习或校园生活等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院和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5.学校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云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休学创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年,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申请休学,须提交有关证明及休学申请书,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发文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期离校。
2.申请休学的学生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委托他人办理。
3.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2.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6.学生休学期满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复学,无心继续在校学习者,学生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的退学手续。
7.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又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由班主任作情况说明上报学院,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后,作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五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其交换期间的学籍、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本科生交换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或违纪违法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材料,并经校医院复核认定可以复学的,方可复学。
2.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班级,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应按编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课程修读。
4.复学学生须按所编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按时交纳学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5.学生在复学后未学课程应该及时补修;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因病或创业休学,在休学期满后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作退学处理。
7.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十三条 休学时间未满的学生或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业警示。
1.在校期间,对未达到学期最低应修学分、不合格课程总学分达到或超过1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2.学院每学期向学生发出学业警示通知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学业警示通知书上签字,并填写学业保证书。学业警示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3.学业警示通知书及学业保证书由学院留存。
第五十五条 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在校期间,不合格课程总学分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
(2)在学校规定的学业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既不申请结业也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
(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休学期满、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复学的;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8)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2.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和报告,学院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发文并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无法送达的应在校内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已送达。
3.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布之日起2周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生所享受待遇即行停止;
(2)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受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确诊为精神病、心理疾病患者和患有其它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4.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各类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依据《云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获得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并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者,须于预计毕业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前毕业离校。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标准学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达到毕业要求后毕业。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标准学制,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延长1年学习时间;
2.延长学习时间每年办理1次,学生必须在当年应届毕业生离校前1个月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所申请延长学年本专业应届毕业生学费标准缴纳全年学费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获得结业证书者,按以下办法办理:
1.在结业后2年内修完所有未合格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2.结业后重新学习课程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办理有关手续,参加相关课程的重新学习;
3.返校重新学习者,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前,虽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也不能毕业,只发结业证书,待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 在完成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证书;辅修另一专业部分课程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六十五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云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我校本科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九条 各种学业证书(含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必须加盖云南农业大学公章、校长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七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其扫描件。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及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未尽事宜补充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