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admin文章来源:管理员时间:2016年10月31日点浏览数:86次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指标的通知(云教高〔20064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云教高[2009]6号)》以及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开展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3]9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步伐,加快优质教学资源整合和共享,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云南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我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发展,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学校按照学科类别、实验室建设水平的不同,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建设一定数量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积极申报建设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包括: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能力提升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第二章   目标与内容

第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学校学科专业的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其建设内容主要体现在: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先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先进、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先进、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先进、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先进、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先进以及实验教学效果显著、特色显明。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应充分体现虚实结合、相互补充、能实不虚的原则,创造性地建设与应用高水平软件共享虚拟实验、仪器共享虚拟实验和远程控制虚拟实验等教学资源,树立开展绿色实验教学理念。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遵循先建设、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教学覆盖面广、教学团队结构合理,有良好的实验教学设备和实验教学环境,具备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教学效果突出、学生受益面大、辐射面广,基本达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要求的实验室,均可逐级申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

第八条  各实验室的前期建设对照《云南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指标》或《云南农业大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遴选要求》相关内容与要求实施建设。

第九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遴选以受益面大、影响面宽、基础性强的学科为主,择优遴选。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通过评审专家组会议评审产生。从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从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

第十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和领导;教务处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全面指导中心的规划、建设、管理,组织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申报立项、评审验收、评估考核等相关工作;学院负责对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建设与具体管理,保障实验教学的有序运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与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的不同级别,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平台建设、实验教学改革和日常运行维护等。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面向全校开放。鼓励在完成正常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对学校在校大学生创新实验、学校科研项目开展服务,其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