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抓好考试工作,使考核达到真实、严格、公正和公平,促进学风建设,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实现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对学生评价的重要依据,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及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检查教学效果、反馈信息、促进教学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设立考试工作领导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校督导办公室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分析、总结等。
第五条 学院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教学秘书、系(教研室)主任组成。主要负责本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命题、阅卷、监督检查和分析总结等。
第六条 考试期间,学校在教务处设立总主考办公室,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总主考和副总主考,各学院应设立相应主考办公室,由学院有关领导担任主考和副主考。
(一)总主考工作职责
1. 负责组织全校考试工作。考试前1周内召开学院主考人员会议,布置各项考务事宜,发放考试安排表等材料。
2. 检查试卷的审批、印制、保管及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异常情况或各种突发事件。
3. 组织人员检查考试情况,如各学院是否按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做好考试期间的各项准备工作。
4. 组织人员对考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并及时向全校公布。
(二)主考工作职责
1. 负责组织学院考试工作,按时参加学校召开的主考工作会议。
2. 考试前召开监考人员会议,发放考试安排表,布置各项事宜。
3. 负责安排试卷的印制、保管,确保试卷流通过程中不遗失、不泄密。
4. 考试前1天检查考场的准备情况,落实所有备考工作。
5. 检查监考人员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考试材料(试卷)。
6. 负责处理异常情况,并及时将异常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学校总主考办公室。
7. 组织检查各考场送回的试卷袋数是否与发放数相符,考场情况登记表是否填写,学生签到表等材料是否填提交。及时将主考汇报表等材料交总主考办公室。
8. 考试结束后,按学校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好各门考试课程的阅卷工作,指派专人将试卷移交开课学院主考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的所有日常考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
第三章 考核方式、考核资格与考试纪律
第八条 考核方式、考核资格与考试纪律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命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检查。学院负责命题的研究与组织管理,对命题质量进行评价,确保命题质量。
第十条 命题应遵循科学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和考教分离原则。所有开设课程都要逐步建立和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逐步实现考教分离。
第十一条 考试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必须处理好教育、教学内容与考试内容的关系,考试内容与社会对人才素质要求的关系及考试内容自身的结构问题。
第十二条 凡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大纲要求的课程,应实行校内统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方式、统一阅卷、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试卷在使用启封前属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机密文件,试卷交接必须认真填写试卷交接单。各学院应建立专用的试卷保密室,主要用于存放考试前的试卷和考试后的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凡接触考题的命题人员、审查人员、印制保管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题。对试卷泄密、损毁、遗失、缺页、漏印、卷面不清、份数不足等影响考试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五条 考试时间
(一)每学期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第9至10周进行。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试科目、考核方式和具体时间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最后1至2周为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周,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三)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由主讲教师提出意见,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考试安排
(一)考试安排要及时、准确,课程考试安排应间隔合理或2门不同课程交叉错开。
(二)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课及学院安排在考试周的课程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统一安排。
1. 在14周以后结束的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考试。
2. 期末考试一般每学期各专业由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3至4门考试课程,其余课程由各学院根据学校期末考试的统一安排,合理做好课程考试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学校组织检查。
(三)学院安排的考试课考场由课程所属学院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因未按教室借用流程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确因特殊情况调整考试地点和时间,应报教务处备案。
(四)考生为30人的考场,须安排2人监考;40至60人的考场,须安排3人监考。
第十七条 监考
(一)学校所有在聘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应服从学校和学院安排的监考工作,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监考工作职责和要求
1. 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监督工作,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考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维持考场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2. 按时参加监考人员会议。考试前1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 考试前1小时到学生所在学院主考办公室领取考试材料(试卷),检查封袋上的考场号与自己负责监考的考场是否相符,封口是否完好,配合做好试卷交接工作。
4. 监考人员应佩带监考徽章,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编排考生座号、在黑板上书写考试标题、考试时间等准备工作。
5. 考试前15分钟迎接考生入场,考生在考场就座完毕(考前5分钟),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要求及规定(要求学生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集中放在指定地点),向学生展示试卷袋完整,启封并清点试卷份数等。
6. 试卷发下后,要求学生先将姓名、班号、学号填在试卷卷首,然后逐个认真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位置就座,对未达到要求者,应中止其答卷,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对拒不服从指挥的学生,以考试违纪论处。
7. 试卷出现破损、份数不够或印刷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巡考人员或开课学院主考办公室,妥善处理。
8. 考试开始后,巡视检查考生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准考证是否一致,凡不带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准考证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如遇人、证不符的考生,当即扣留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立即报告巡考或学院主考处理。
9. 考试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时,严格按照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处理程序妥善处理;严禁隐瞒不报。
10. 监考人员可对印刷不清或有错误的试题进行说明,但不得做提示或解释,其他问题不得做任何解释。
11. 监考人员要服从巡考人员的指挥。考试时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2. 监考人员不得任意提前和推迟考试时间。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发放或收试卷,不得提前发放试卷。考试结束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做好交卷准备。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立即收卷,不得拖延,对拒不交卷者应强行收缴或宣布试卷作废。
13. 收完试卷后,应先清点,若发现试卷份数与实考人数不符时,须及时查明原因。考试结束应交回破损卷。
14. 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必须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不允许在考场内玩手机、吸烟、阅读书报、闲谈、睡觉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更不准擅离职守。若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致使学生得以作弊,要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对于监考人员自身的舞弊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巡考
(一)考试期间,学校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认真进行巡考。
(二)巡考工作职责和要求
1. 监督、检查、协调监考工作。
2. 巡考人员要熟悉考试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佩带巡考徽章。
3. 巡考人员应准时到场,深入考场,勤于巡视,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4. 检查主考、监考履行职责的情况。
5. 检查学生缺考及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情况。
6. 检查考场的清理情况(桌子、附近、试卷下面有无与考试有关的纸张、书本,桌面上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等)。
7. 认真填写《巡考情况记录表》,做好考试巡查工作和分析总结等工作。
第六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认定
(一)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情节特别严重,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或在校学习期间又再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第一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开除学籍,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如实记录(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及时向巡考人员和学生所在学院主考办公室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物品应填写收据。
当事学生应当场以书面形式写明事实或认识,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签字确认违纪、作弊的行为,拒绝写明事实、签字或认识态度不好的,从重处理。
(二)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记录及有关旁证材料,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人员或者巡考人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立即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及有关旁证材料报送学生所在学院主考办公室。
(三)对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允许和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各学院根据《考场情况登记表》记载的考场异常情况,应组织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及时地认定考场异常情况的性质和情节。
(五)各学院一般应在24小时内对作弊及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处理。处理材料包括调查材料、旁证材料、当事人书面检查、学院处理意见等。
(六)对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决定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打印、进档、抄报、张贴,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学生处理决定通知回执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系指参与命题、审核、评卷、监考、巡考以及其他涉及考试工作的人员)出现违纪现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评卷组织管理
(一)试卷评阅工作由课程所属学院组织实施,系(教研室)具体负责。考试结束后,各学院、系(教研室)应召开评卷工作会议,进行评阅分工,明确责任。
(二)评卷过程中,学院应对试卷的评阅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操作及时予以纠正。评卷结束后,重点复核有无漏评试卷,漏评、错评试题,记分、总分是否正确、规范等。
(三)评卷要在安全的地方集中进行,并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评卷工作须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完成。
(四)学院应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试卷评阅自查工作,并从内容与形式两方面对试卷评阅质量进行总结,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评卷纪律
(一)评卷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评卷教师应以严谨、负责的态度认真搞好评卷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细致、公平、公正,反复核对确保无误。
(二)评卷应在规定的场所集中进行,各学院要严格做好试卷交接、保密、保管以及整理归档工作,防止试卷的遗失和损毁。
(三)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评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试卷,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不得擅自更改考生试卷以及给考生试卷加分、减分或更改分数。
(四)对违反纪律、泄密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等造成后果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试卷评阅
(一)试卷评阅必须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公正、评分确切、核分无误。对姓名、学号等考生信息写在答题纸密封线以外或有明显标记,用非蓝、黑色笔答题的试卷,书写在非答题纸、答题卡上的试题答案一律不予评分。
(二)试卷必须配有参考(或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门课程应在评卷前组织评卷教师研究和讨论试卷,对照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进行试卷试评,统一标准后方可实施评卷。统考试卷密封后采取流水作业方式集中进行评阅。
(三)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采用百分制记分。评分栏、分数登记和总分栏统一使用正分方式记分。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评卷教师需在改动处签名。
(四)卷首登记总分,卷内每道大题和小题都应在题首处给出得分(正分),答错或未答的题记“0”分。
(五)每道题都必须有评判标记,答题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误的打叉(×),否则打半勾(√);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
(六)有解答步骤的题目必须分步骤给分,不得只给总分。简答题、论述题和计算题等试题的评阅应依据评分标准的有关说明,对学生的答卷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答案要点或步骤给分,做到给分有据,扣分合理。
(七)大题的小数分值应保留,试卷总得分的小数分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各大题的得分必须填写在卷首的记分栏内,合计总分时要认真仔细,如实登记。各小题的得分之和必须与大题得分相符;各大题得分之和必须与总分相符。
(八)阅卷人要在大题题首的“评阅人”栏内亲笔填入评阅人姓名;总分人要在卷首的总分栏内填入总分人姓名。
(九)认真、细心复查,核实无误,避免漏判、错判、漏登等。对已经评阅的试卷不得随意修改,如果因错判、漏判等原因必须修改的,应由评阅人修改,并亲笔签上评阅人姓名及更正时间。
(十)试卷评阅结束,将试卷(含作弊学生的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后,连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平时成绩单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系(教研室)和学院存档备查。
(十一)阅卷和复核工作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1周内完成(公共基础课可在2周内完成),并将成绩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同时报送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八条 成绩评定与试卷分析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试卷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试卷与考试材料的归档和装订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考查课程的试卷应及时归档。
(二)各门课程试卷评阅及登分完毕后,由任课教师按成绩单顺序进行整理,并将《考场情况记录表》、《期末考试学生签到表》、《学生成绩登记表》、《总评成绩评分表》、《试卷分析表》交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负责人进行复核。
(三)试卷册及附属材料的装订:试卷按课程和教学班装订成册。装订时应使用“云南农业大学试卷归档封面”,按照装订目录顺序,沿着“装订线”进行装订,教学班人数大于60人或试卷页数较多的,酌情分册装订。
(四)评卷教师应完整填写封面纸上的信息,不得缺项,要求字迹清晰、易辨,并把装订好的试卷册与附属材料册同时装入一个档案盒内。
(五)档案编号:每盒试卷及附属材料编1个档案号,盒内外的信息要一致,并认真填写档案盒封面信息。
(六)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应将进行考试改革的有关材料和试卷册同时归档。
第三十条 试卷归档材料的保管
(一)各门考试课程的试卷在批阅、成绩登记完毕之后,试卷及附属材料由课程所属学院负责归档和保管。
(二)各学院应建立试卷档案,严格执行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处理和销毁试卷档案材料。本、专科学生试卷册、附属材料册的保管期限为10年,到期后须会同学校档案科及有关部门共同鉴定、造册,报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统一组织销毁。
第九章 评估与改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学院自评的基础上,对考试工作的主要环节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院年度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倡导并大力支持考试改革,鼓励教师开展考试改革研究。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应在每学期开课前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我校学生参加国家、云南省等有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以我校名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当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农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校政发〔2015〕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