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admin文章来源:管理员时间:2015年09月07日点浏览数:67次
 

(2015年修订)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规定。

    一、转学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在相同类型(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相同录取批次的高校之间进行;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转学,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学且转专业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级。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原则上只能转回生源地高校。

    4.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三)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的;

    2.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大学三年级及以上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3.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7.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8.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9.跨学科门类的;

    10.应予退学的;

    11.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和受理时间
    (
)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高校审核同意后,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
)拟转入高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本校招生、学籍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同意,院(系)、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三)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转出和拟转入高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习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出具相关函件。

     (四)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61—630日、121—1231日。学校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工作一律由转出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送省教育厅办理,本专科学生转学报教育厅高教处,研究生转学报教育厅科技处(省学位办),不受理任何个人委托办理的学生转学材料。省教育厅将于每年8月和2月两次将学校已同意且符合条件的本专科生、研究生转学名单分别在云南省高等教育信息网和云南省科技产业与学位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反应转学学生所提供材料不实或学校违规操作等情况的,我厅将在公示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把情况反馈给相关高校,由相关高校进一步调查核实,视核实情况重新作出决定。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我厅反馈信息的,视同我厅已备案。

    (五)学校办理转学确认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1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拟转入高校及相关专业在生源所在地相应年份的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1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学生表现鉴定书1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符合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的院(系)、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会议纪要;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转出和拟转入高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的公示记录。
   
三、工作要求
   
各普通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学生转学工作,并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转学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学生转学工作职责和审查流程,实行学校领导负责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职责落实到校领导、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

    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提供学生的转学材料,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转学申请,学校领导不得签批。凡不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审核把关,违规审批学生转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停止办理其转学手续工作,并向全省通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