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专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作者:admin文章来源:管理员时间:2016年09月29日点浏览数:207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高职高专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云教高[2002]48)、《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加快推进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教高[2009]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类型。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规定从2014级全日制专科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条  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3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25年(含休学),在籍5年(服兵役除外)仍未修满学分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

第三章  学生的学习自主权

第五条  学生在适度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六条  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课程性质、学分构成等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定课程和上课学期。学生可以选择专业拓展选修课、素质能力选修课以及跨专业选修课程等。

第七条  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教师

同一门课程有多名教师同时开课时,学生可以选择自己认为满意的教师。学生还可以通过选择专业拓展选修课、素质能力选修课以及跨专业选修课程等选择授课教师。

第八条  学生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不应低于该学期设置学分数的80%,也不应高于该学期设置学分数的150%

第四章  学分及要求

第九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三年制学生毕业时所要达到的最低总学分为130学分。

第十条  学分的构成、计算及记载

为实现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目标,毕业总学分包括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两者不可跨类代替。课内学分指按课程完成的学分,课外学分指学生参加课外学习和实践活动取得的学分。其中,课内学分不少于120,课外学分不少于10个。学分的最小计数单位为0.5分。

(一) 课内学分的计算及记载

1.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理论课(含课内实践)的学分按18学时计算1学分;

2.实践性课程按周计算,每周计算1学分,毕业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1学分,但总分不得超过10学分;

3.一学期不满18学时(选修课不满18学时)的记0.5个学分;

    4.课内学分的记载由教学部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和学生所学课程的成绩进行记载。

(二)课外学分的计算及记载

课外学分是指学生参加学校要求的活动或依据特长、兴趣爱好参加课外学习和活动取得的学分,包括基本学分和奖励学分。基本学分指必须参加相关活动,并达到相关要求才能取得的学分,如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共4个学分。奖励学分指学生参加其它课外活动或获得奖励取得的学分,共计不少于6个学分。课外学分均纳入总学分计算,学生毕业需取得至少10个课外学分,但不得充抵课内学分。

课外学分的计算及记载按《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专科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顶层设计,是实施人才培养的依据。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按照学生毕业学分要求,人才培养方案包括教学(第一课堂)和课外活动(第二课堂)两个方面。人才培养方案由各专业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专科)》的相关要求制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  课程与课内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及学分

(一)课程是实施人才培养的基本教学单元。课程的设置要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主线。公共课的开设要有利于学生职业核心能力(职业关键能力或职业通用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专业课要有利于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

(二)为适应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要,结合相关文件精神,专业课程体系包括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和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两部分。实践教学总学时不低于总学时的50%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学分与选修课学分不可跨类代替。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比例约为 73

1.必修课

必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公共必修课指为培养学生必备基本素质和关键职业能力开设的课程。

专业必修课指各专业为培养学生适应专业面向的职业(群)、岗位(群)所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而开设的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实践课。

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学分比例约为46

2.选修课

选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专业拓展选修课和素质能力选修课两种。

专业拓展选修课是指各专业在本专业范围内,按专业方向设置,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拓展选修课范围内选择修读,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素质能力选修课是指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潜能和兴趣特长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志趣及学习能力,自主选择修读,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素质能力选修课在全校范围内统一实行和管理。学生跨专业修读的课程按素质能力选修课处理。

专业拓展选修课和素质能力选修课的学分最低要求均为16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任务安排及课表发布

(一)各学院于每学期的第10 周前将下学期各专业的课程设置(按专业)和岗位设置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第13周前公布下学期各专业所开设的所有课程和总课程表,以便学生选课。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与免修

(一)学生选课

1.所有课程均实行挂牌教学,以供学生自由选择任课教师。若选修某门课或某教师的学生人数少于30人,则此课停开或并入其他平行班。

2.学生根据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预告,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的多少,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听取学业导师的意见后自主决定。

3.学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以及学校公布的素质能力选修课,依照个人实际情况和全学程学业计划,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按照先行后续课程的关系以及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确定修读的课程。凡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所选修的课程有冲突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

4.每学期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修下学期要修读的课程。

5.实行试听制度,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可根据试听的情况,有一次退改选课程和教师的机会。第二周后不再办理退改选事宜。

6.学生按规定手续选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无效。

(二)免修

1.学生通过高一层次社会自考课程,不涉及操作技能的,可提出免修(考)相应课程的申请,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或证书,由相关课程任课教师及课程所属学院审核后,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考)该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涉及操作技能的,只能免考理论部分。

2.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承认的高级技能等级证书,可申请免修(考)相应的课程。但学生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或证书,由相关课程任课教师及课程所属学院审核后,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考)该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3.思想政治课、军事训练理论课、体育课、实践课、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不得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上体育课者(有明显生理缺陷体征者除外),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认可,可随班见习或免予跟班上课。期间无违纪,任课教师认可,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考试管理与成绩记载

(一)考试管理

1.实行重新学习制度

取消毕业前补考,实行重新学习制度。

1)重新学习的具体要求

①所有课程均有一次补考的机会,除必选的专业拓展选修课和素质能力选项课外,补考不及格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直至成绩合格取得学分,任选的专业拓展选修课和素质能力选修课可改选其它相应的课程。

②对旷考、作弊或某种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正常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新学习。

③正常考试申请缓考且未通过者,不得补考,须重新学习。

④重新学习的课程如考试仍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须再次重新学习。

2)重新学习的安排

①重新学习课程的开课形式

重新学习课程的开课形式有三种:单独开班重新学习、插班重新学习、自学重新学习。

②课程重新学习的组织

在校期间的重新学习: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年级开设同一门课程的学期进行。学生离校参加顶岗实习学期(第4学期)之前补考不合格(不包括该学期)或重新学习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在离校参加顶岗实习之前在校重新学习。

离校顶岗实习期间的重新学习:在离校参加顶岗实习的学期补考不合格或重新学习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在顶岗实习期间申请课程的重新学习。

因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可在弹性学制年限内继续申请课程重新学习。

③重新学习手续的办理

参加重新学习的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准统计汇总后报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开具重新学习证,方可进行重新学习。过期不办理手续者,视为此学期不进行重新学习处理。

   3)重新学习考核的安排

①已办理重新学习手续的学生持重新学习证按学院安排参加学习和考核。学生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考核者,按放弃重新学习处理,成绩记为“零分”,不安排补考,须再次重新学习。

②单独开班重新学习和在校期间自学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③插班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随听课班进行,若重新学习的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核安排上出现冲突的,由学生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课程的考核安排与下一学期补考同时进行。

④学生离校参加顶岗实习学期前(第4学期)的重新学习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⑤学生离校参加顶岗实习和返校重新学习考核由各学院负责。

⑥获准重新学习的学生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按重新学习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学”字样。

2.课程成绩

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实作)和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原则上,考试课程一般以30%40%平时成绩(含学习态度和纪律、提问、作业(练习)、阶段测验等多项成绩因素)和70%60%课程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考查课程一般以40%50%平时成绩和60%50%课程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有实作考试的,实践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25%40%。需要加大平时成绩比例的,需提交相关教学(考核)方案,经课程所属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实施。基于工作过程设计的课程,成绩评定按审定后的评定方法执行。

(二)成绩考核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能力,并能够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积点评估方法。

1.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积点的关系如下表:

考核成绩

90100

(优秀)

8089

(良好)

7079

(一般)

6069

(及格)

<60

(不及格)

课程积点

4.05.0

(4.5)

3.03.9

(3.5)

2.02.9

(2.5)

1.01.9

(1.5)

0

(0)

2.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教学部门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积点和平均学分积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积点=该课程的课程积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学期平均学分积点=该学期所修累计课程学分积点÷该学期所修累计课程学分数。

(三)成绩查询

1.课程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公布,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直接通报考试成绩。学生可在考试结束一周后上网查询课程成绩。

2.学生对公布的课程考试成绩如有疑问,应在开学一周内或补考成绩发布一周内提出成绩查询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教学办组织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在两天内进行查询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公布的课程考试成绩,在一周内未提出书面查询申请,视为承认考试成绩,学校或学院不再受理查询申请。

(四)成绩管理

1.成绩一经评定、提交后,不得随意更改。对确因成绩评定有误或漏登、误登成绩需对报送成绩进行修改的,由任课教师或成绩录入人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成绩变更审批单》,附原始试卷及相关成绩报表,经系、学院逐级审核签字,并报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师本人到教务处进行修改。

2.各学院教学秘书应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学院教师上一学期所开课程的考场记录、试卷、标准答案、试卷分析、成绩册等收齐后加盖学院公章,由学院保存。

3.教务处负责组织人员对考试试卷的命题、阅卷、登分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课外活动(第二课堂)与课外学分

第十六条  课外活动是课堂的延伸,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必要途径,是学院人才培养的重要过程,是学生获得课外学分的基本保证。

第十七条  课外活动要以有利于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创新能力、创业能力的培养。原则上要包含入学教育、专题讲座、就业培训(讲座)、技能竞赛、学生群团活动、文体系列活动和毕业教育等。

第十八条  课外活动由学生工作部门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结合实际制定三年活动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门、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学生参加活动情况认定学生课外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按学期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热带作物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