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专科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的实施,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丰富第二课堂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云南农业大学全日专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外学分是指学生在课堂教学以外的时间,参与的旨在加深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拓视野,发展科技、文体、艺术等方面的兴趣和才能,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提高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的实践活动而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在完成必修和选修学分外,必须取得至少10个课外学分方能毕业,其中课外基本学分4学分,课外奖励学分至少6学分。课外基本学分通过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项目获得,课外奖励学分通过学生参加各类课外实践活动获得。
第四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前获得的课外学分可在转入专业累计。转至校外学习,应按转入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课外学分认定由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按本规定课外学分认定标准和要求进行认定后报教务处。
(一)各学院成立课外学分认定领导小组,对有争议的课外学分认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二)课外学分认定领导小组成员的组成:
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成员:由学生工作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课外学分申报管理
(一)学生持《云南农业大学专科学生课外学分申请表》(附件1)和相关材料及时向所在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小组申请、认定并登记。
(二)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课外学分的登记造册、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学生毕业时要统计、汇总学生取得课外学分的情况。
第七条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应按规定取得课外学分,超出部分不冲抵课内学分。学校倡导修满课外学分的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并努力争优。
第二章 课外基本学分
第八条 课外基本学分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共计4个学分,4个学分之间不能互相冲抵。
(一)入学教育学分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入学教育,按要求完成各专题教育活动并提交心得体会记1个学分。
(二)讲座(报告)学分
学生在校两年内,按要求自由选择参加8次学校公开安排的讲座活动(不含课程讲座)记1个学分。
(三)毕业教育学分
学生离校前、毕业前必须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系列专题教育活动,完成各专题教育活动并提交心得体会,记1个学分。
(四)集体中长跑项目学分
在校期间,参加并完成两次学校组织的班级中长跑集体活动项目,并达到合格标准,记1个学分。
特殊情况:个别学生因身体状况或疾病不能完成此项目者,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学校课外学分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申请相应的课外奖励学分冲抵。
第三章 课外奖励学分
第九条 凡在学校组织的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积极参与、开拓进取、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一定量的课外奖励学分。
(一)完成校内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并经专家组验收合格的,主要项目负责人记1个学分,其他人员每人记0.5个学分。
(二)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并取得鉴定成果、获得奖励者,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选中获得奖励者,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国家级奖记10个学分。
2.省部级奖记8个学分。
3.地市级、校级:最高奖级记6个学分,各奖级按0.5个学分递减。
4.院级:最高奖级记4个学分,各奖级按0.5个学分递减。
5.主要负责人以下,根据排名按0.5个学分递减。
(三)参加科学研究、发明创新、技术开发并获得专利授权者,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申请发明专利成功者,每项第一专利人记8个学分。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第一专利人记6个学分。
3.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第一专利人记4个学分。
4.第一专利人以下,根据排名按0.5个学分递减。
(四)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者单位名称署名为云南农业大学)者,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6个学分,其后根据作者排名按1个学分顺次递减。
2.公开出版刊物(含增刊)发表学术文章、科普文章,每篇记4个学分,其后根据作者排名按1个学分顺次递减。
3.作者排名前3名有效。
(五) 发表文学、艺术作品,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在国家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学、艺术作品,每篇第一作者记6 个学分,其他合作者记4个学分。
2.在省部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学、艺术作品,每篇第一作者记4学分,其他合作者记3个学分。
3.在地市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学、艺术作品,每篇第一作者记3学分,其他合作者记2个学分。
4.在校内刊物上发表文学、艺术作品,每篇第一作者记0.5个学分,其他合作者记0.2个学分;其中简报每篇记0.2个学分。
5.合作者前两名有效。
(六)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包括国家、省市级和学校组织的各项学科竞赛,如“外研社杯”大学生英语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参加学科竞赛,参照以下标准计相应学分:
1.由学校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学科竞赛的选定参赛人员,完成集训任务并代表学校参赛者,无论是否获奖,每人分别记2个学分。
2.获国家级奖:最高奖级记8个学分,各奖级按1个学分递减;
3.获省部级奖:最高奖级记5个学分,各奖级按1个学分递减;
4.获地市级、校级奖:最高奖级记4个学分,各奖级按1个学分递减;
5.获院级奖:最高奖级记3个学分,各奖级按0.5个学分递减;
6.获系级奖:最高奖级记2个学分,各奖级按0.5个学分递减;
7.若一次竞赛的成绩获得多项次奖励,按可得到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七)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主要是指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以及参加国家、省市级体育竞赛。参加体育竞赛,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体育竞赛,第一名记0.6个学分,其后按0.1个学分递减。
2.经所在学院选定参加学校各种体育竞赛前六名者,第一名记2个学分,其后按0.3个学分递减。
3.凡由学校选定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者,每人记1个学分,获竞赛前八名者再加获奖学分,第一名记4个学分,其后按0.5个学分递减。
4.凡由学校选定参加地市级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者,每人记0.5个学分,获竞赛前八名者再加获奖学分,第一名记4个学分,其后按0.5个学分递减。
5.凡破省级及以上级别记录者,记8个学分;破省大学生记录记7个学分;破校记录记3个学分。
6.同一次比赛,同时获得个人和集体奖者,按最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竞赛项目不同时期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累加。
(八) 其他竞赛
其他竞赛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校学生会,以及在校团委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社团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讲演、征文、辩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征文、辩论、讲演、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参赛者,最高奖级记6个学分,各奖级按1学分递减。
2.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征文、辩论、讲演、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参赛者,最高奖级记4个学分,各奖级按0.5个学分递减。
3.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地市级征文、辩论、讲演、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参赛者,最高奖级记3个学分,各奖级按0.5个学分递减。
4.参加校级征文、辩论、讲演、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参赛者,最高奖级记3个学分,各奖级按0.5个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0.5个学分。
5.参加学院征文、辩论、讲演、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参赛者,最高奖级记2个学分,各奖级按0.5个学分递减。
(九)资质或资格培训学分认定标准(附件3)
1.参加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证书记1个学分、高级证书记2个学分。
2.参加业余党校学习,成绩合格,记1.5个学分。
(十)担任社会工作(附件5)
1.担任辅导员助理、团学干部及其成员、班干部,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根据表现记0.3—1个学分。
2.参加学校、学院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专业兴趣小组活动一年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根据表现记0.2—0.6个学分。
3.参与学校组织的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根据表现每次记0.2—0.5个学分。
第十条 课外奖励学分要求
(一)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层次上获奖,按最高级别计相应学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奖和个人奖重复,按较高级别计相应学分。
(二)凡积极参加各类活动的同学,每次记0.1个学分。
(三)按上级部门要求,临时需要学生参与的大型活动项目,由组织活动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学校课外学分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参照相应项目计学分。
(四)学生自愿参加外单位组织的义务活动,可凭相关证明提出申请,报经学校课外学分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参照相应项目计学分。
(五)课外奖励学分不可冲抵课外基本学分。
(六)课外奖励学分超过6个学分时,在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中记录实际所获奖励学分数,并附以说明。
(七)获得课外奖励学分较高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推荐相关的评优、评奖。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年的6月和12月持《云南农业大学专科学生课外学分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如获奖证书、作品、论文、证明材料等),到所在学院进行课外奖励学分登记,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小组在当年7月1日前予以认定。
毕业班学生在当年的4月20日至5月10日到所在学院进行课外学分登记,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小组应在当年5月20日前予以认定。各学院将认定成绩统计在《云南农业大学专科学生课外学分汇总表》(附件2)上。
第十二条 学生的课外奖励学分材料应按专业、班级装入材料袋(1.有记录内容的课外奖励学分申请表;2.证明材料)。凡取得市级以上奖励,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文学作品,获得专利授权等学生的课外奖励学分材料复印件应长期保存在学院。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小组,每学期放假前将本学期学生课外学分得分情况予以公布,以便监督。
第十四条 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4级全日制专科学生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热带作物学院、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