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课外修读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鼓励学生参加各类课外技能训练及创新实践活动,发展学生个性,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云南农业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实施意见》(校政发〔2010〕159号)规定,本科学生在完成必修、选修和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外,必须修读至少12个课外学分方能毕业,其中课外实践10学分、专业拓展课程2—4学分。课外实践学分通过参加各类课外实践活动获得;专业拓展课程学分由学院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在四年的教学活动中安排,主要内容是聘请业内知名专家、教授、企业家等为学生开设专题讲座,以开阔学生眼界、拓展专业知识、激发学习热情。
第三条 课外实践活动是大学生学习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实践平台,是引导大学生树立新观念、增强自主发展能力的有效载体。课外实践学分是指在课堂教学以外的时间内,学生参与的旨在加深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拓视野,发展科技、文体、艺术等方面的兴趣和才能,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提高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的实践活动而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 各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分认定汇总表报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团委依照相关规定组织课外学分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获得课外实践学分的途径及学分认定办法
第五条 学生获得课外实践学分的主要途径:
1.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2.论文、专利等成果发表;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活动;
4.参加各级各类文体竞赛活动;
5.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或国(境)外交流;
6.学生获得的奖励;
7.参加学校团校、党校学习;
8.经培训取得各种职业技能证书;
9.其它经学校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
参加各类活动获得的课外实践学分计分方法详见《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课外修读学分计分方法》。
第三章 课外修读学分的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课外实践活动组织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各级各类活动的参加者及获奖学生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送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团委负责将学生的课外学分计入学生各自的课外学分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校在每年6月份进行本学年课外实践学分的审核、公示。在审核、公示期内,学生可以在网上核对本学年的课外实践学分情况,同时学生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检查。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则应在公示期内向班主任提出复核申请,各班班主任初审汇总后统一向学校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专业拓展学分由学院考核认定。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课外实践学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每学年学生课外学分的认定审核及录入学籍档案工作,学校负责学生毕业前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九条 每学年课外学分的认定审核结果均应在网上公布,学校对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学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2
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课外修读学分计分方法
一、各级各类学科竞赛
(一)学科竞赛是指各级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包括国际级、亚洲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的竞赛项目。
(二)同一学年、同一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所获的学分可以累加;如果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学科竞赛项目获得学分,只能计算所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三)云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学分计算表
项 目 |
级 别 |
获奖项内容 |
学 分 |
备 注 |
学 科 竞 赛 |
国际、亚洲、国家级 |
特等奖、一等奖 |
5 |
以获奖证书(文件)为依据;参赛情况由项目组织部门认定。 |
二等奖 |
4 |
|||
三等奖、单项奖 |
3 |
|||
鼓励奖或优胜奖 |
2.5 |
|||
参赛奖 |
2 |
|||
省部级 |
特等奖、一等奖 |
4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单项奖 |
2.5 |
|||
鼓励奖或优胜奖 |
2 |
|||
参赛奖 |
1.5 |
|||
校级 |
特等奖、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单项奖 |
1.5 |
|||
鼓励奖、参赛奖 |
1 |
|||
院级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 |
|||
鼓励奖、参赛奖 |
0.5 |
二、科研训练
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二是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
(一)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
1.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时,学生必须在参与完成项目的全过程后方可获取学分;同一学年参加多个项目研究,只计取其中一个项目学分,不得累加。
2.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参加科研训练项目学分计分表
级别 |
计分项目 |
计分对象 |
学分 |
计分要求 |
认定部门 |
国家级 |
立项 |
仅限项目负责人1人 |
1.5学分 |
申报项目获批立项 |
学 院 |
项目研究 |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者(排名前10位参加者) |
各计2.5学分 |
必须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全过程中的各分工环节,未参加的不记分 |
||
结题答辩 |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者(排名前10位参加者) |
各计1学分 |
课题组全体人员参加并通过结题,答辩未参加的不记分 |
||
省 级 |
立项 |
仅限项目负责人1人 |
1学分 |
申报项目获批立项 |
学 院 |
项目研究 |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者(排名前5位参加者) |
各计2学分 |
必须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全过程中的各分工环节,未参加的不记分 |
||
结题答辩 |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者(排名前5位参加者) |
各计1学分 |
课题组全体人员参加并通过结题,答辩未参加的不记分 |
||
校 极 |
立项 |
仅限项目负责人1人 |
1学分 |
申报项目获批立项 |
学 院 |
项目研究 |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者(排名前3位参加者) |
各计1.5学分 |
必须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全过程中的各分工环节,未参加的不记分 |
||
结题答辩 |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者(排名前3位参加者) |
各计0.5学分 |
课题组全体人员参加并通过结题,答辩未参加的不记分 |
||
院 级 |
立项 |
仅限项目负责人1人 |
0.5学分 |
申报项目获批立项 |
学 院 |
项目研究 |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者(排名前2位参加者) |
各计1学分 |
必须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全过程中的各分工环节,未参加的不记分 |
||
结题答辩 |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者(排名前2位参加者) |
各计0.5学分 |
课题组全体人员参加并通过结题 答辩未参加的不记分 |
(二)参与教师科研项目
云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包括两种形式,即参与教师项目申报,且项目获准后在合同任务书中有学生姓名和项目合同书中没有姓名但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教师科研一定时间的学生,通过学生本人申请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1.学生参与教师申报国家级(973计划、863计划、国家基金委项目、科技部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厅级(农业部项目、财政部项目、科技厅项目、教育厅项目、农业厅项目)、校级及横向项目(学校设立的项目、企业资助项目、院所协作项目等),在项目获准后,合同任务书中有学生姓名,且实际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签字认可、科技处审核后分别给予3学分、2学分、1学分。
2.项目合同书中没有学生名字,但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国家级项目(973计划、863计划、国家基金委项目、科技部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每学期超过30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签字认可,给予学生2学分;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省部厅级(农业部项目、财政部项目、科技厅项目、教育厅项目、农业厅项目)研究,每学期超过30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签字认可,给予学生1.5学分;利用课余时间参与校级及横向项目(学校设立的项目、企业资助项目、院所协作项目等)研究,每学期超过30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签字认可,计1学分。
三、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发表
(一)学术研究成果内容包括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或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含SRTP论文、学年论文、科技论文),各种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
(二)学术论文发表以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发表为准;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进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三)本科生发表论文,申请获得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开发、成果转让所得学分计分办法:
项目 |
获奖名称和等级 |
学 分 |
|
论 文 |
国际级学术期刊、国内学术刊物影响因子≥1.5 |
第一作者 |
5 |
国内学术刊物影响因子<1.5≥0.9 |
第一作者 |
4 |
|
国内学术刊物影响因子<0.9≥0.5 |
第一作者 |
3 |
|
国内学术刊物影响因子<0.5 |
第一作者 |
2 |
|
学术会议论文集 |
第一作者 |
1 |
|
第二作者以下以各级第一作者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90%、80%、70%、60%后记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
|||
专 利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5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4 |
|
专利转让 |
第一专利人 |
3 |
|
第二专利人以下以各级第一专利人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90%、80%、70%、60%后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
|||
产品 软件 课件 |
技术转让 |
第一转让人 |
5 |
开发转让 |
第一开发人 |
4 |
|
一般性研制 |
第一研制人 |
3 |
|
第二名以下以第一名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90%、80%、70%、60%后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
四、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活动
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活动主要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计算机应用技能竞赛、程序设计竞赛、电子商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节能减排科技竞赛、机械设计竞赛、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基金项目研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朗诵比赛、知识讲座、国际标准舞大赛、歌手大赛、书画摄影比赛、插花艺术大赛、外语戏剧大赛、主持人大赛、模特大赛、文艺演出等。
学分计算办法分别按照学科竞赛、科研训练以及文体竞赛活动三类进行计算。
五、各类文体竞赛
文体竞赛活动包括文化艺术、体育两大类。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竞赛项目获得的学分,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项目 |
级 别 |
获奖等级或排名 |
学分 |
文体 竞赛 |
国际级 亚洲级 国家级 |
特等奖、一等奖 |
5 |
二等奖或第1—10名 |
4 |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3 |
||
参赛奖 |
2 |
||
省(部)级 |
一等奖或第1—3名 |
4 |
|
二等奖或第4—6名 |
3 |
||
三等奖、优胜奖、单项奖或第7—12名 |
2 |
||
鼓励奖、参赛奖 |
1.5 |
||
校 级 |
一等奖或第1—3名 |
3 |
|
二等奖或第4—6名 |
2 |
||
三等奖、优胜奖、单项奖或第7—12名 |
1.5 |
||
鼓励奖、参赛奖 |
1 |
||
院 级 |
一等奖(设置比例不超过参赛人数的5%) |
2 |
|
二等奖(设置比例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1%) |
1.5 |
||
三等奖(设置比例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5%) |
1 |
||
参赛奖 |
0.5 |
六、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国(境)外交流
(一)参加社会实践。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如“三下乡”活动等,完成相关活动任务后可获得0.5学分。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记录、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和总结,并有校内相关组织部门证明等。
(二)参加社会工作(服务)、青年志愿者活动。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工作(服务)、志愿者活动,如校园文明建设活动、招生宣传咨询活动、社区服务(如运动会服务、新生接待、会议接待等)或承担礼仪、对外交流、宣讲员、心理健康、信息调研等公益性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完成相关任务后可获得0.5学分。获得校级表彰奖励者,在获得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0.5学分;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在获得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1学分。在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学生会、班级担任学生干部,学期末考核合格者可获0.5学分(按学期统计)。获得校级表彰奖励者,在上述学分基础上增加0.5学分;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在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1学分。参加社会工作(服务)要有详细材料,如工作记录、总结、服务单位相关证明等。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同一学生获得不同级别的同一奖项时,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三)社团活动由校团委认定审核。参加社团活动每一学年可获得0.5学分,被评为校级社团先进个人则在上述学分基础上增加0.5学分;评为省级社团先进个人则在上述学分基础上增加1学分;同一学生不同级别的同一获奖项目,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四)受到国家、社会、学校等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完成《云南农业大学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所要求的义务工作时间的基础上,每学年多完成义务工作30小时以上记1学分;未受到国家、社会、学校等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每学年完成义务工作10—19小时记0.5学分,20小时以上记1学分;被评选为“义工之星”的学生,在获得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0.5学分。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五)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等单位进行短期学习或交流者,要有相应记录,回校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确认后可获得2学分。
(六)学生受聘在学院或学生宿舍区担任兼职辅导员,学期结束后考核优秀者记1.5学分,考核合格者记1学分。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七)学生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连续工作满一学期者,经用工部门考核合格,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记1学分。被评选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在获得上述学分的基础上增加0.5学分。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八)“手拉手,一起走”大学生健康成长项目。入选的同伴教育者,连续工作满一学期,经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福华国际考核合格,培训和参加活动缺席、请假不超过两次,个人开展活动不少于三次,记1分。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获得该类学分一次。
七、学生获奖奖励
(一)见义勇为受国家、省、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获4、3、2、1学分。同一学生不同级别的同一获奖,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学干部等荣誉称号分别获3、2学分。同一学生获得不同级别的同一奖项,只能计取获得最高级别奖项的学分,不得累加。
八、参加团校、党校学习
学生参加团校、党校学习,合格者可获得1.5学分。
九、各种考级证书、职业技能证书
(一)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均可获3学分。
(二)取得国家计算机二、三级等级证书可分别获1学分、2学分。
(三)获得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各种职业技能证书可获2学分。
十、专业拓展课程学分的认定
各部门、各学院聘请业内知名专家、教授、企业家等为学生开设专题讲座。学生根据学院安排,结合个人兴趣和时间参加,并完成专题讲座要求的相关训练(作业),每个讲座可获得0.5学分。专业拓展学分由学院考核认定。
十一、其它
本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其它需要计算课外实践学分的活动项目,由活动组织部门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及具体实施方法,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